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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纪委监委关于敦促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梧州市纪委监委关于敦促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梧州市纪委监委关于敦促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为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政从业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自治区纪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回头看”工作。本着“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现就敦促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通告如下:

一、“回头看”对象范围

(一)全市公务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二、“回头看”清理内容

(一)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包括以下情形:

1.经商办企业,包括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

4.从事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钱物的有偿中介活动;

5.以独资、合资、入股、合作等方式从事或参与养殖业、种植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6.其他从事营利活动和涉商的行为。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三)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任)职或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包括以下情形:

1.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

3.有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

(五)领导干部本人、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以参股的方式承包(含租赁)经营农村土地的。

(六)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违反“十二不准”的,主要包括:

1.不准从事与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不准从事领导干部分管部门管理的经营性活动;

3.不准与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4.不准从事向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

5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6.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利性娱乐休闲活动;

7.不准为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8.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9.不准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10.不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11.不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的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12.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2021年9月30日前,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党员干部必须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违规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违法事实、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挽回国家经济损失、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他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并做出深刻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抗组织审查的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从重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对包庇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检举揭发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对提供问题线索者、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四、联系方式

(一)网址:http://www.gxjjjb.gov.cn/wuzhoushi/

(二)电话:0774—12388。

(三)来信来访:梧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梧州市三龙大道18号),邮编:543002。

(四)“廉洁梧州”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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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梧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梧州市监察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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