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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工人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管理流程
梧州市工人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管理流程

梧州市工人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与我院医务人员的接洽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


梧州市工人医院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医药代表与我院医务人员的接洽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洁行医,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聘请的在医院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医药产品管理使用有关的本院职能部门职工及临床医技科室医务人员。
       第四条  医院主要领导是行风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医院行风建设办公室是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的审核部门、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规范接待工作负领导和指导责任,药学部、医学装备部等各归口主管职能部门负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单元的日常接待管理责任,应依据医院管理办法分别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单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流程,设定固定的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员,确保医药代表在我院规范、合理地推广新技术、新药品、新设备,同时不定期对接待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各临床医技科室负科室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教育自査、规范科室医务人员行为。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与我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医药代表均应备案登记,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接待,备案递交材料包括:
       1.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2.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
       4.企业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5.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6.医药产品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药学部、医学装备部分别安排专人负责梳理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名单目录,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备案材料核实无误后建立管理台账,专人专柜保管。其他供应商到医院开展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执行。
       第七条  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应如实提供登记备案材料,医药代表从业活动应公开进行,并遵守医院有关规定。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违规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
       第八条  备案信息有变更或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联系医院完成信息更新或注销。

  接待管理
       第九条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在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预约、有接待、有记录(简称“三定三有 ”)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条  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一般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医院提出预约申请,填写(梧州市工人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发送至医院行风建设办公室指定邮箱进行预约登记,医院行风建设办公室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做好登记分类,经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经通过行风建设办公室审批后,将《梧州市工人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预约反馈表》发回企业,提前通知核定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达指定地点会谈。未预约者一律不予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预约的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的医药代表说明理由,并经对口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否则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单元接待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日常上班时间,接待地点由行风建设办公室指定。接待人员结构如下:
       1.根据医药代表来访涉及的医药产品归属安排药学部、医学装备部等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
       2. 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等涉及的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
       3. 医务部、护理部及其他部门(科室)根据接待需要派员参加。
       4.参会职能部门在接待医药代表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参加接待会谈,必要时邀请主要领导出席。
       5.各职能部门在接待医药代表时可根据接待情况邀请行风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接待事项主要包括:
       1.收集医药代表提供或补充的资料;
       2. 听取新特药、专科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
       3.收集、反馈医药产品临床使用情况及我院需求信息;
       4.医药代表提供医药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5.商谈举办学术会议、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事宜;
       6.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和沟通。
       第十三条 在接待会谈中,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接待记录并纳入台账管理。参与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沟通工作。临床医技科室负责解说需求、专业提问及发表意见建议,主管职能部门和(或)医务部、纪检监察部门、护理部、院领导的意见建议应同时做好记录。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医药代表和本院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医院接待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  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
       1.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行业标准;
       2. 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3.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门(急)诊、医技药科室、住院病区、行政办公室等重点、敏感区域活动,不得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违规对接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冒充患者在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应向药学部、医学装备部报备,安排医院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七条  医药代表不得在院区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的销售活动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促销活动,应杜绝回扣、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参与统方,或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企业产品在我院的使用量,或向我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不得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第十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违规私自接待医药代表,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医药代表来访或被医药代表纠缠的,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并告知我院管理规定,如仍不能劝退,通知保卫科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本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做到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药品、医疗设备、  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第二十条  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人员到医院进行对账、维修等常规工作的,不限定时间,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不得随意到病区或门(急)诊等医疗重点区域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院在门(急)诊、住院病区等区域和信息系统弹窗张贴,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二条  保卫科组织保安不定期在门诊、病区开展巡查工作,发现医药代表违规擅自在医疗区域活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私下接触医院工作人员以及在院内实施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立即阻止、同时劝离,保留证据,上报行风建设办公室。针对医药代表的违规拜访行为,第一次发现给予提醒并向医药代表所在企业通报违规行为;第二次发现由医院向涉事企业或所属代理机构发出提醒告诫函;第三次发现则列入黑名单禁止违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
       第二十三条  本院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外违规接待医药代表的,一经发现,由行风建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视情节给予相应约谈处理;违规累计达三次者,除约谈外,扣罚涉事人员和科主任当月奖励性绩效,取消科室及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涉及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收受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奖惩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医药代表和本院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推广和拜访接待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行风建设办公室整理线索,上报医院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行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医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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