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及刑法修正案(六...
为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及刑法修正案(六)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11月份我院组织各病区、各科室人员及医院重点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两高院《意见》及刑法修正案(六)。
商业贿赂行为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实践中因有关规定不明确而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时有发生。两高院《意见》的制定和实施顺应了社会发展需求,有利于依法惩治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意见》主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明确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明确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理依据。
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学习,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加深广大干部群众对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充分认识商业贿赂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其正确区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侵蚀。
(党办 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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